广西首届劳动关系协调知识竞赛决赛技术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竞赛项目及内容
第二章 参赛资格及报名办法
第三章 竞赛场地与设施
第四章 竞赛规则
第五章 成绩评定方法
第六章 申诉与仲裁
第七章 其他
附:《劳动关系协调员技术纲要》
第一章 竞赛项目及内容
一、竞赛项目
竞赛项目为劳动关系协调知识竞赛。
竞赛设个人赛,个人赛的成绩相加为团体总分。
二、竞赛标准和命题
竞赛以《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要求命题,以笔试和现场作答的形式分别进行。
竞赛试题由竞赛组委会组织有关专家统一命制。
三、竞赛内容与方式
竞赛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
专业技能竞赛采取闭卷作答方式进行。竞赛内容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三级)技能标准的相关知识和专业能力。
理论知识竞赛以现场竞答方式进行,竞赛内容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三级)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
四、竞赛程序与时间、地点安排
本次竞赛分选拔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选手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各市组织的选拔赛,选拔赛由各市三方办自行组织,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各市根据实际选拔(选派)优秀选手参加全区决赛。
全区决赛由竞赛组委会组织进行,决赛时间为2016年10月13、14日,赛场设在广西区总工会干部学校。
第二章 参赛资格及报名办法
一、参赛资格
参赛对象为各市推荐的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相关工作或准备从事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受学历和职务的限制。
二、全区决赛组队及报名办法
(一)以市为单位组队参赛,各市选派4名选手参赛。
(二)各市指定一名领队。
(三)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于2016年10月6日前将《广西首届劳动关系协调知识竞赛参赛选手报名表》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 竞赛场地与设施
一、专业技能竞赛(闭卷笔答)在广西区总工会干部学校二楼阶梯教室进行。单人、单桌布置。
二、理论知识竞赛在广西区总工会干部学校七楼多功能厅进行,场地配置电脑自动识别抢答器。
第四章 竞赛规则
一、选手须知
(一)参赛选手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检录,佩戴竞赛组委会统一的标志号牌参加竞赛。
(二)参赛选手必须按竞赛时间提前10分钟检录进入赛场。并应按指定座位号、台序号参加竞赛。
理论知识竞赛在主持人核对台序完毕后,不到场的选手不得参加竞赛。
专业技能竞赛在竞赛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开赛场。
(三)参赛选手应严格遵守赛场纪律,除携带竞赛必备的文具外,不准带入技术资料和任何工具书。所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竞赛现场。
(四)选手在竞赛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赛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裁判人员同意后作特殊处理,比赛时间不延时。
(五)参赛选手在竞赛过程中,如遇问题需举手向主持人(裁判人员)提问,选手之间互相询问按作弊行为处理。
(六)在竞赛规定时间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竞赛时间。
二、竞赛规则
(一)专业技能
1. 专业技能竞赛于2016年10月13日19:30--21:30时以闭卷作答方式进行,所有选手采用相同试卷,竞赛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2. 竞赛题目为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竞赛范围参照《劳动关系协调员技术纲要》(见附件)。
3. 选手在竞赛试卷上规定位置填写参赛序号、姓名。试卷其它位置不得有任何暗示选手身份的记号或符号,否则取消成绩。
(二) 理论知识
1. 理论知识竞赛于2016年10月14日以现场答题的方式进行。
2. 参赛选手出场顺序由抽签决定,每场14名选手参赛,第一场1--14号,第2场15--28号,第3场29--43号,第4场44--56号,上、下午各2场,分4场完成比赛。
3. 竞赛题目为判断题、选择题、影像题,竞赛范围参照《劳动关系协调员技术纲要》。
4. 判断题为必答题,每个选手2题,每题限时30秒,答对加分,答错不扣分。选择题、影像题为抢答题,每场竞赛使用8题,抢答器识别用时最短的选手作答,每题限时60秒,答对加分,答错扣分。
5. 如果确实是因为设备故障等非选手原因导致竞赛延时、中断或终止,由裁判长视具体情况作出裁定。
6. 每场8题抢答完毕结束,结束竞赛前,如选手已取得满分100分,则不再抢答。
三、赛场规则
(一)除现场裁判、赛场配备的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未经竞赛组委会允许不得进入赛场。
(二)新闻媒体等进入赛场必须经过竞赛组委会允许,并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不能影响竞赛进行。
(三)各参赛队的领队以及非当场选手一律不得进入赛场。
第五章 成绩评定方法
一、参赛选手的成绩评定由竞赛裁判组负责。
二、专业技能竞赛由评分裁判员根据评分标准统一阅卷、评分与计分。
三、理论知识竞赛的成绩,按照现场答题规范评分标准,由现场裁判组集体评判成绩。
四、参赛选手的最终名次依据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两项成绩的累加成绩依次排定,当出现成绩相同又必须排出第一名时,先比较抢答成绩,以成绩高者名次在前;若还不能分出先后,则进行加赛。其他成绩相同的取相同名次。
第六章 申诉与仲裁
一、申诉
(一)参赛选手对不符合竞赛规定的程序、有失公正的裁判,均可提出申诉。
(二)选手申诉均须通过本代表队领队,在当场比赛结束后10分钟内用书面形式向竞赛组委会仲裁组提出。
二、仲裁
(一)为保证竞赛顺利进行,保证竞赛结果公平公正,竞赛组委会仲裁组负责受理竞赛中出现的所有申诉,并及时将终极意见通知领队或当事人。
(二)竞赛组委会仲裁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竞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一、本细则为竞赛决赛细则,选拔组队规则由各市自行制定。
三、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竞赛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