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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建问题解答
来源: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16-07-07 09:48:57

工会组织建设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基层工会组织?

  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等基层单位经过上级工会批准建立的工会组织,都称为基层工会组织,它是工会组织体系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作为基层工会组织一般具有独立的名称、办公场所、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等特征。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独立管理经费和资产,因此同时应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目前由于我国企事业单位人数规模差异较大,我国基层工会的差异也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既是基层工会,又是下面车间、科室、分厂等二级单位工会分会和工会小组的领导机构。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事业单位有的建立了独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有的由于各自会员人数少,不能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由两个以上单位就近按地域或行业建立了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2. 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应遵循的原则?

  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与党建工作紧密联系的,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基层工会组建工作的正确方向,才能顺利推进基层工会组建工作。

  (2)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无论是什么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企业,都要尊重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凡是有职工的企业,都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要最广泛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

  (3)坚持依法建会的原则。建立工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循《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须民主选举产生。未按照规定成立的组织,不得称为工会组织。

  (4)坚持依靠职工群众组建工会的原则。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必须坚持职工组建工会的原则,不得依靠某种行政指令。上级工会有支持帮助职工组建工会的权利和责任,但这只能是“帮助”而绝不是“包办”、“代替”。

  (5)坚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的原则。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组建基层工会和各级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级工会批准。选举结果经上级工会批准后,才能宣布工会组织正式成立。未经上级工会批准成立的组织,不得称为工会组织。

  3. 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应履行哪些程序?

  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程序主要是:

  (1)提出建会申请。由有关方面的干部和职工组成工会筹备组,提出建会申请,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批准后开始筹备工作。

  (2) 发展工会会员。由筹备组负责,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会的性质、任务、作用,发展会员。

  (3)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在多数职工入会的基础上,组织会员酝酿提出基层工会委员会候选人。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批准后,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4)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结果。工会选举结果在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的同时,要向党组织报告。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单位,只向上级工会报告。

  (5)刻制印章、制作名牌。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要及时从上一级工会开据该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介绍信,到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登记,刻制工会印章,到银行申请建立工会经费账号。到工会正式建立时,要同时挂工会名牌。

  4. 基层工会组织有哪些形式?

  基层工会组织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是指企业、事业、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经上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工会组织。

  (2)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并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范围内,按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的区域或行业性基层工会组织。

  (3)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是指两个以上单位由于各自会员人数少,不能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就近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和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区别是: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所属工会组织是独立的基层工会,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所属工会组织不是独立的基层工会,可称为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

  (4)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推进工会组织形式的创新,探索建立了楼宇工会、市场工会、施工项目工会、社区工会、一条街工会等新的基层工会组织形式,这些新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把大量分散、流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为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组织保证,是值得肯定的。

  5. 什么是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

  适应乡镇(街道)发展的需要,各地在乡镇(街道)建立的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是具有地方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能的工会组织,在县(市、旗)总工会领导下,对本地区的工会组织实行领导,在履行地方工会职责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代行基层工会难以履行的部分维权职能。

  6. 乡镇(街道)工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乡镇(街道)工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是县(市、区)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的代表机关,应逐步向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或乡镇(街道)总工会过渡。

  (2)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是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所辖基层工会负责人并适当吸收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履行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职责。

  (3)乡镇(街道)总工会,乡镇(街道)总工会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地方工会领导下,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一级地方工会组织,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

  7. 乡镇(街道)工会的职能?

  乡镇(街道)工会具有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能,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其职责是:

  (1)围绕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团结和组织职工为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2)负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发展会员工作,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3)建立与政府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的研究制定;

  (4)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制度;

  (5)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处理劳动争议;

  (6)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培训基层工会干部,维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

  (8)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9)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双爱双评”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8. 什么是企业集团工会?

  在企业集团母公司(集团公司)亦即核心企业和子公司(紧密层企业)范围内,按照母公司工会领导子公司工会的原则建立的工会组织称为企业集团工会。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企业集团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是集团各子公司工会的上级领导机关。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对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市(县)核心层、紧密层各成员单位工会实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对不在母公司所在市(县)的子公司工会实行由子公司所在地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以子公司所在地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的原则。集团公司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地方工会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产业工会的指导。集团公司及所在市(县)的各子公司,其工会经费由集团公司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解。在集团公司所在市(县)以外的子公司,其工会经费原上解渠道不变。

  9. 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应遵循的工作原则是:

  (1)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形式,以产权为主要纽带,与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凡行政管理机构健全并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集团,或国务院确定的企业集团试点单位,可建立企业集团工会组织。

  (2)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由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选举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主持集团公司工会的日常工作。成员单位和职工人数较少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也可不设常务委员会。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至5年。

  (3)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应按同级党政副职级干部选配,工会副主席应按集团公司中层正职级干部选配。集团公司党员工会主席应进入集团公司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凡管理工会经费的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应建立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建立集团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选配好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4)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应设置工会工作机构,配备适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提出方案,与集团公司行政协商确定。

  (5)组建集团公司工会,要按规定报上级工会批准。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时,由集团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有关全国产业工会审核后,报全国总工会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时,由集团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审核后,报有关全国产业工会批准,并报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备案。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建立集团公司工会时,须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批准。

  (6)由政府部门改组的资产经营公司为母公司组建的企业集团,可按照上述原则建立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原工会组织承担了产业工会领导职能的,改建为集团公司工会后,如所在地方总工会认为需要,可继续赋予其产业工会的领导职能;否则,可建立新的产业工会。

  10. 工会的组织原则及其基本要求有哪些?

  (1)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第十条明确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①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境内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是中国境内各级各类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全国工会工作。②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各级各类工会组织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下级或基层组织,必须认真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工会工作方针和作出的决议,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工作。③各级工会工作和职工队伍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要按照组织程序及时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④全国产业工会和省级地方工会的设立和撤销,其领导班子成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领导机构成员,须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⑤未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成立的组织,不得称为工会组织。

  (2)实行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的原则。《中共中央欧冠足球比赛直播: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文件)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受同级党委和它们上级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工会首先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提请党组织研究决定。这些重大问题是:贯彻上级工会的重要决议和工作部署;召开本级工会代表大会的方案、工作报告和主要领导人的提名人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性问题;就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需要公开表明的态度和主张;对处理重大职工突发性事件的意见和建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会重大活动安排;工会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工会工作中需要党组织协调的重要问题。

  工会在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的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其基本要求是:认真贯彻上级工会的重要决议和工作部署;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未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批准,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3)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中国工会章程》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基层工会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按照行政区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4)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组织结构特点。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①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②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③按照行政区划,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④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⑤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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